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2019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1、明知自己阳了还上班犯法吗
主要看当地政策。如果政府不要求强制隔离,企业要求工作并不违法;如果政府要求居家隔离企业上班,可以拒绝。1.以南京为例:南京最新的政策是2021年的政策:有条件在家隔离的在家办公,不安排在家办公的视为正常劳动提供。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隔离是政府的要求(如果政府发短信要求居家隔离,那么企业要求正常居家隔离是不能接受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对甲类传染病采取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被排除隔离观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2、南通疫情工资发放标准
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1)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期间:正常工资发放。(2)病假期间:新冠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后仍需遵医嘱请病假的,按医疗期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立正!是政府执行或措施造成的情况。如果员工只是自己要求回家隔离,或者觉得老家更安全,不想回来,就不是这样的。
但是护理假要退,企业可以全面调整2020年的休息日,也就是现在休了护理假,企业可以在2020年以后的休息日安排工作。返乡职工,包括在家办公的员工:企业应积极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设定的福利假等各类休假。
3、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20元/月调整为2280元/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1。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苏州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ⅰ类地区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18.5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3.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当按小时支付,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4、2019年江苏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全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工资支付。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的指导性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者工资。
5、2019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的指导性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者工资。
6、2019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的指导性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者工资。
7、请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加班工资是根据加班工作量,按照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支付的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和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