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内容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被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由院长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延伸资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抚养费不给怎么样强制执行?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存款。询问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者检查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在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期间,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划拨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存款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家指定的专项资金。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如需继续冻结,应在银行、信用社等处办理冻结手续。在冻结期届满前。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冻。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被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划入被申请人账户的执行措施。存款的转移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移。
2、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是不是立刻就能拘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的;(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欠钱人跑了在外地法院执行能外面抓人吗
受委托的外地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委托书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执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目前的财产状况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4、法院的报告财产令是什么意思?
1。举报财产令是什么意思?法院报告财产令是在申请人提交法院执行后,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自愿报告自己名下财产,以督促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一种形式。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也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提交财产报告令,或者不如实报告财产,将被法院列入黑名单,被法院罚款、拘留,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
冻结是指在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期间,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划拨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存款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家指定的专项资金。但是,被申请人利用这些名义隐匿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如需继续冻结,应在银行、信用社等处办理冻结手续。在冻结期届满前。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冻。
5、法院强制执行包括父母财产吗
不包含。被执行人的父母不是强制执行人,法院不能执行。但如果法院判决后,有证据证明子女为了逃避执行,将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法院可以查封父母的银行存款。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在拒不履行义务时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活动。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搜查被执行人及其隐匿处所或者财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已满;(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3)认为有隐匿财产行为的。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证和身份证件。
6、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房产
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当场封存,禁止任何人转移、处置。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当场以最高价成交,出售被执行人的财产。出卖是指强制出售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清偿债务的措施。
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应当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出售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终结。延伸资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内容是什么?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案件中的权利人死亡的;(五)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8、民事诉讼法250条全文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由院长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者,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